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5000吨、127000吨(两家稀土集团的分解情况见附件1,不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2024年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70000吨、254000吨。
二、两家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
(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两家稀土集团要严格落实《稀土管理条例》,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止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不得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稀土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利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上报抽查结果。
六、两家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以及利用进口矿、独居石等其它各类原料的冶炼分离生产情况;要加快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生产数据安全。